关于个人劳务费缴税最新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根据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6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凡个人劳务所得(包括专家咨询、讲座、评审、论证和翻译等)须由劳务所有者按应税金额向税务部门开据劳务费增值税发票。未足额开据的税票的,将涉嫌偷税漏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到将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属于外校人员劳务费,须由劳务所得者自行开据增值税发票并承担其增值税及附加的税费(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个人所得税(20%)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请各业务归口部门凭劳务费所得者提交的劳务费增值税发票(电子、纸质发票均可)作为附件,并填写《专家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2)或《专家讲课费(培训费)发放表》(见附件3),具体劳务费发放标准请参照上级下发的最新文件执行(见附件4)。
按属于学校教职工非职务工作酬金所得,请填写《betway必威非职务工作酬金发放表》(见附件5),无须开据增值税发票,其应缴税金由学校代扣代缴。
若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疑问的可咨询财务处熊一心老师,办公室电话:0731-82946129。
例如:
序列号 |
应发金额 |
扣缴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 |
实发金额 |
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由劳务所有得者自行承担税费) |
1 |
500元以下(含500元) |
0元=(应发金额-800)*20% |
应发金额=实发金额 |
0元 |
2 |
501元——800元(含800元) |
0元 |
应发金额=实发金额 |
=应发金额*增值税及附加税率 |
3 |
801元——4000元(不含4000元) |
=(应发金额-800)*20% |
=应发金额-代扣个税所得金额 |
4 |
4000元——2万元(含2万元) |
=应发金额*(1-20%)*20% |
5 |
2万元以上 |
=应发金额*(1-20%)*30% |
附件1: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代开值增税普通发票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1: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操作流程.doc
附件2:专家劳务费发放表 附件2:专家劳务费发放表.xlsx
附件3:专家讲课费(培训费)发放表 附件3:专家讲课费(培训费)发放表.xls
附件4:《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委机关专家劳务费用开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教办通〔2020〕10号) 附件4: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委机关专家劳务费用开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1).doc
附件5:betway必威非职务工作酬金发放表 附件5:betway必威教职工非职务工作酬金表.xls
财务处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