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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湘财库〔2012〕34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2〕193)文件精神,省级预算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都已经全面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务卡使用财务报销制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现结合我院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我院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细则。
一、公务卡日常管理
1、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我院教职工持有的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其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除特殊情况外(如不能使用POS机刷卡消费的),均需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
2、院教职工在公务支出中,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能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要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结算。
3、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4、公务卡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至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最长51天的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透支消费有20天---51天的免息期(即:当月1—31日的累计消费,于次月20日前归还),透支取现金,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息。
5、公务卡及其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建设银行中大支行)申请补办及更换并及时告知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数据进行及时更新。
二、公务卡支付管理
1、对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正式税务发票、刷卡POS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相关银行消费凭证,今后凡我院职工出差原则上一律不再办理现金借款。
2、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3、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因特殊需要,应事前经过院长批准,并通知财务处。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1、公务卡当月消费,账单日后的20天为最终还款日,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最终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凭证,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POS单(网络支付的,如在网上购买火车票的,要求打印相关凭证作为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付系统,根据报销人提供的公务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POS签购单流水号等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公务卡消费信息,财务人员查询核对公务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办理报销手续。
3、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①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②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③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如差旅费补助等
④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4、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也可采用转帐支付,但转帐对象须是单位帐号,对公业务超过2000元以上的需转账支付。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而必须现金支付的,须由消费对方提供情况说明并盖有对方公章,作为附件说明才予以报销。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