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党校校院(系)两级培训体系,加强分党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党校在学校党校和院(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校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院(系)党总支负责分党校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分党校负责对本院(系)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但尚未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和教职工,进行党史和党建知识的初级培训;分党校负责本单位党员(重点是学生党员)的培训。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分党校原则上在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二级学院(系)单独建立,学生人数少的院(系)可以联合建立分党校。分党校的设立由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 分党校设校长、副校长,分别由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担任,分党校办公室主任由院(系)党总支组织员或学生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六条 分党校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党校的制定的分党校初级培训班培训规程、教学指导大纲和学校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制订的“党员学习教育计划”,结合本院(系)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分党校初级培训班》、《学生党员培训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在分党校每期开班前一周内将该计划与培训学员名册报学校党校备案。
第七条 培训班开课时数:分党校开办的《分党校初级培训班》,每期课时不得少于8学时(理论教学课时不少于4学时,实践课时不少于4学时);《学生党员培训班》 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教学课时12学时,实践课时4学时)。
第八条 各分党校负责建立本分党校兼职教师队伍。各分党校任课教师在本分党校兼职教师队伍中聘请,不足时可在学校党校和其他分党校兼职教师队伍中聘请,也可聘请校外的党史、党建专家学者,必须确保授课质量,课时酬金由各分党校支付。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分党校应制定培训班学员学习考勤制度,加强对培训班学员的管理,严格考勤。
第十条 分党校应制定培训班学员结业考查制度,确定结业考查的内容、形式和结果认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分党校应制定培训班学员评优制度,评优工作要确保公开、公正执行。
第十二条 分党校应在每期培训班结业后一周内,将结业学员名册、评优结果报送一份给学校党校备案。
第十三条 按学校党校制定的分党校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年末,学校党校对各分党校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四条 分党校培训班结业学员登记表由各分党校负责移交给党支部,存入学员本人档案;各分党校在培训期间形成的培训计划、学员名册、评优表彰等有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各院(系)党总支应积极主动为分党校提供教学场所、教学设备、教学资料等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各院(系)党总支应大力支持本单位分党校工作,在经费上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共betway必威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