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校培训教育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党校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校务委员会(下称校务委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领导党校工作,校务委员会在学校党校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日常工作。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由党委主管党校的负责人和党校、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纪检监察审计处、思政部、团委、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重视调查研究,认真研讨党校建设和教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 校务委员要主动承担党校的授课任务或组织教学,经常参与培训班的讨论、研讨活动,指导、启发学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断地改进工作。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主持。
第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