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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依据《湖南省教育厅党组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党组发〔2014〕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1.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2.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3.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4.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学院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5.纪委提交审议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6.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审定;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人员编制;
8.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人才引进及用人制度改革、职称评定政策、业绩考核、师资队伍培训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制定与调整;
9.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审定;
10.学院教育教学重大改革事项的审定;
11.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2.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14.“双代会”重大问题审议;
15.学院作出的重要奖惩事项;
1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学院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干部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管理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奖惩;
2.厅管干部的推荐、选拔;
3.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
2.国内外合资、合作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项目)及对外投资项目;
3.不动产购置、置换,学院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4.学院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5.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学院在项目建设、大额采购等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事项。主要包括:
1.用于学院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2.学院年度资金计划和贷款及还贷计划的审定;
3.预算外10万(含)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安排;
4.其它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三重一大”决策主要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征求意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重大事项提交集体会议决策前,相关处室(系部)要充分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方案;对于重要干部的任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征求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2.广泛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师生的参与度;
3.确定议题。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者经分管领导审核的处室(系部)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4.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系部)提前准备;
5.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形式议定。党委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betway必威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执行。
1.一事一议。集体研究决策事项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充分讨论。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处室(系部)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可视情况,邀请相关处室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3.集体决策。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4.民主表决。会议的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及以上为通过。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与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上会复议的决策,必须有班子成员提出动议,并由有关处室在会前征求到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因故未到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集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负责人、相关部门,有时限要求的也应一并明确。凡涉及班子成员本人及亲属(夫妻关系、直属亲戚关系、三代以内旁亲血亲关系和近婚亲关系)有关议题时,本人应回避。决定生效,应符合相关生效要件,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6.形成纪要。根据议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另外,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党委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贵。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就“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本细则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13〕22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党组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党组发〔2014〕2号)文件要求,党委“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执行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进行一次综合报告。
五、责任追究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学院各处室(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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