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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勤处  时间:2015-09-08 10:22:18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绿化管理,美化校园生态环境,创造和谐校园,促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校园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明确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明确职责;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校园基本建设与校园绿化配套建设相结合;

(三)校园生态与校园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三条 校园的绿化规划建设应以创建和谐校园为目标,学院应把校园绿化纳入学院发展建设规划中。

第四条 后勤处为校园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师生员工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觉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校园绿化及其设施应受到保护。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在校园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校园绿化建设由学院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第八条 学院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由学院后勤处负责实施。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学院树木。

第十条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校园树木和临时占用校园绿地的,必须向学院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移植、砍伐校园树木和临时占用校园绿地,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上交学院财务。临时占用校园绿地到期必须归还,并恢复绿地。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校园树木和临时占用校园绿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报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图;

(二)领取和填写申请表;

(三)由后勤处办理相关绿化变更、移栽手续。

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占用校园绿地,需报主管部门审查,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在校园绿地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

(二)毁损绿化设施;

(三)在公共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

(四)擅自在学校内挖树苗木根及采集树苗木标本;

(五)在学院草坪内生火野炊;

(六)在学院树木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

(七)倾倒污物、堆放物资;

(八)在草坪内进行有损草坪生长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绿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地掌握绿化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加强校园绿化养护工作细则。督促绿化养护责任人定期对树苗木进行修剪整形、浇灌、施肥、除虫,避免因旱、涝、缺肥、虫害等引起的花草树木枯死事故发生。对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树枝应督查养护单位及时修剪。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学院树苗木和临时占用校园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给予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三倍给予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绿化养护管理不善造成树苗木、草坪死亡的,绿化养护管理的承包单位必须按实补种或按价赔偿。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绿化设施的;

(二)盗窃树木或名贵花卉的;

(三)阻扰学院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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