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推动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4.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审定;
5.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的审定;
6.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的审定;
7.学院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8.学生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9.全院性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10.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政策、业绩考核、师资队伍培训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政策制定与调整;
12.学院作出的重要奖惩事项,推选省(部)级等荣誉称号的授予及奖励事宜;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6.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7.纪委提交审议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涉及党纪政纪的处理;
18.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2.院级及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
3.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干部人选;
4.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等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6.重要岗位负责人对外招聘和任用;
7.其他应当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
2.国内外合资、合作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项目)及对外投资项目;
3.不动产购置、置换,学院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4.学院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5.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用于学院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2.学院年度资金计划和贷款及还贷计划的审定;
3.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4.学院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5.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三、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实施》(湘教工委〔2009〕5号),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讨论决定事关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院长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有关重大问题,通过院务会行使决策权。
党委会、院务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betway必威党委会会议制度》、《betway必威院长办公会会议制度》执行。
(二)民主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院务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应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和院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务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院制订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会或院务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委会、院务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方可举行。
(四)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
党委会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实行党委书记末尾表态制。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院务会审定有关议题,参会人员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院长末尾表态制。以院务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不形成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办公会讨论。如必须及时作出决定,且有争议的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可根据相对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
(六)凡前次党委会、院务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党委委员或院领导提出动议,并由有关部门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七)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院党政办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有时限要求的也应一并明确。
(九)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漏,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务会决定的事项,由院务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反馈阶段性报告
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口头或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会或院务会进行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学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务会。
(三)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院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1.不遵守、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七、其他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2013年“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督办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