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院党字[2016]48号
签发:熊琦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系(院)、部门:
现将《betway必威关于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三转”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betway必威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betway必威
关于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三转”的实施意见
大力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是纪检监察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提升纪检监察部门履职能力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要求,确保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三转”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结合学院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三转”依据
1、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指出“必须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围绕党章、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中心任务,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
2、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2014年5月19日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专题研讨班上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部署,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三转”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监督、执纪、问责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浑然一体。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是监督执纪。
3、2015年9月中共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也指出:“高校纪委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根据中纪委全会和王岐山书记的讲话精神,纪检监察机关就是要聚焦主业,回归主责,把不该管的工作交回主责部门,专司纪检监察工作,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这是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三转”的依据。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工作部署,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大力推进“三转”,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高履职能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为全面加强学院内涵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2、总体要求。大力推进转职能,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职能定位,切实改变过去纪检监察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职能泛化、大包大揽的工作状况,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突出抓好惩治腐败、作风建设和执纪监督等工作主业,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大力推进转方式,切实改变纪检监察部门过多参与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从事事参与、样样主抓中解脱出来,充分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优化监督流程,规范监督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加科学高效地履行好监督职责。大力推进转作风,认真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政治、能力素质、作风纪律建设,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反腐队伍。
三、转职能,聚焦工作主业
1、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主要任务”和做好“五项经常性工作”。按照十八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能,认真履行纪检监督责任和行政监察职责,切实发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的拳头作用。认真完成“三项主要任务”,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抓好“五项经常性工作”,即:“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2、退出与纪检监察工作关系不大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中央、省、教育工委有明确要求的予以保留,上级纪委在清理规范后仍然保留的予以保留,确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的予以保留,由其他部门牵头但与纪检监察职责直接相关的予以保留的原则,今后凡新增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须事先报经院纪委审核同意。纪检监察部门原则上不与职能部门联合行文,不参与职能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活动。
3、把不该管的事项交给主责部门。今后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不再参与学院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除按上级政府规定、学院要求,必须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工程外,不再参与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投标、材料价格控制管理、工程款拨付签批等工作,仅实行工程结算审计监督;不再参与物资设备采购中的所有工作,包括开标现场监督;不再参与科研经费使用审核;不再参与后勤物资采购等工作。突出对事后结果的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等职责交给相关主责部门,不再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
四、转方式,突出监督执纪问责
1、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的主要内容:加强对学院党委的监督;加强对学院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七个关口”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2、在监督检查上突出“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的职能定位。把监督的切入点从参与、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是否有失职渎职行为、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作为监督重点,加强监督问责。转变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方式,突出对事后结果的监督检查,突出对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和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制度廉洁性审查、巡视审计述廉、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信访举报、线索排查、案件审查等措施,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监督的方式:
(1)强化事前备案制度。对涉及“三重一大”和招生录取等“七个关口”的监督事项,由职能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选择性、计划性地参与重点环节工作,做好重要节点的风险防控。
(2)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学院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3)协助巡视督查。协助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4)信访处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
(5)查办案件。调查处理所管理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
(6)问责追究。督促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7)谈话提醒。纪委书记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院纪委及时对其进行约谈或者诫勉谈话。
4、在查办腐败案件上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完善案件线索集体排查、规范处置、重要事项报告、办案工作考核、执纪部门协调配合等工作机制,建立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等行为。坚持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规范并严格执行党内审查审批程序。注重快查快结,以审查纪律为主,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时跟踪移送后的处理情况,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注重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及时进行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错误酿成大案件。
5、在作风建设上注重抓节点、抓小事。坚持从小事抓起,从重要时间节点抓起,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一个重点问题一个重点问题地解决。加强改进作风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严肃查处作风问题典型案件,对违纪违规行为零容忍,坚持点名道姓通报批评。
6、在宣传教育上突出以案释纪、以案施教。利用纪委监审处网页,及时在网页上转发违纪违法案件的剖析和典型案件通报,以案释纪,以案施教,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曝光通报的震慑作用,教育干部廉洁自律。
7、在责任追究上突出“一案多查”。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按照责任分工,把反腐倡廉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单位。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生重大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案多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对违纪行为监督、查处、报告不力的各二级组织主要领导和纪检委员的责任。
五、转作风,打造过硬队伍
1、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表率意识和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带头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把能力素质建设放在重中之重。加强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招录、遴选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选优配强学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
3、按照中央关于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以及“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队伍的要求,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严防“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