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服务成本分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06/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调动系、部教学服务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服务是指学院各系部和院内其他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系部)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利用学院资源(含有形和无形资产),通过挖掘潜力,开展教学服务和科技开发等途径进行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院各系部的教学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各系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列入服务范围;各系部教学服务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各系部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应根据本办法及时与学院财务处进行成本分摊结算,各系部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私分和挪用教学服务收入,隐瞒不报、截留、私分、挪用教学服务收入的系部、系部负责人和经办人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各系部教学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在该项教学服务收入中开支,严禁在系部事业经费指标中列支。

第五条            系部教学服务费用的分配应按照学院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做到公开、透明,不得隐瞒、私分。

第六条        各系部教学服务管理情况纳入系部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各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本办法,教学服务费用收支是否清楚,分配是否合理,对完成教学服务好的部门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由系部自荐,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检查核实后报院务会批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学院教学服务管理办法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考核降级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院的教学服务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统一用于学院的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教学服务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依据学院教学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教学服务部门讨论和相关部门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九条        学院教学服务仍按一级财务进行核算,试行“报账式”模式,各系部在教学服务项目完成后,凭该项目所有收支原始凭证到学院财务处报账,财务处稽核原始凭证,进行成本分摊结算。

第十条        系部教学服务费用由系部行政负责人总负责,并兼审批;系部的教学服务项目必须在学院财务处领取申报表,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批准备案的教学服务活动一律视为个人行为,财务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有权按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各系部经过批准备案后的教学服务活动按本办法及时与学院财务处进行教学服务成本分摊,成本分摊按项目进行,专项教学服务项目(如:办培训班)在该项目(培训班)结束后进行;经常性教学服务项目(如:计算机房开放等)一般情况下账面余额不足5000元的,可实行定期上交,每季至少上交一次,但账面余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及时与财务处结算;年末中层干部考核前,各系部年底所有已完专项教学服务项目和经常性教学服务项目都应与财务处进行一次结算;未完专项教学服务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同时各系部应将当年教学服务情况于下年度元月15日前分项目汇总报表学院财务处、监审处。

第十二条              各系部与财务处进行教学服务成本分摊结算时,应持相关教学服务项目收支原始凭证,交财务处稽核后,按本办法进行成本分摊结算,各系部与财务处进行成本分摊结算时,不得瞒报、漏报,收支不得串项。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监审处有权对系部的教学服务情况进行稽查、审计,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教学服务成本分摊办法

第十四条  已与学院签订目标管理协议的部门的成本分摊办法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  学院科研项目收入的成本分摊办法由学院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制定。

第十六条  为鼓励实习、实验由纯消耗型向非纯消耗型转变,本校学生在计划课时之内纳入实习、实验计划并由实习、实验产生的产品或服务收入的40%交学院,60%用于系部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利用学院的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对外开放供学生上机、资料查询等取得的收入30%交学院、70%用于系部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利用学院体育设备设施、场地等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30%交学院、70%用于系部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学院房屋门面对外出租收入,全部统一上交学院,年终时房屋出租收入总额的3%用于房屋管理部门的费用支出,水电费用按出租合同按表另行收取;部门或单位因公使用学院车辆按里程和实际油耗收取成本费,收费标准由院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制定。

第二十条  图书馆收取的读者超期借阅违约金、损坏图书罚款、废旧书报变价收入30%交学院,70%用于图书馆费用支出;但遗失图书赔款应按图书原价全额上交学院,纳入图书购置经费,用于追加图书馆经费指标。

第二十一条  系部或个人通过协调和努力争取的国内外捐赠和无条件赞助学院的办学经费全额上交学院,学院按实际取得捐赠或赞助资金的5%-10%对相关系部或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比例需根据捐赠或赞助资金的大小,由院办公室和财务处提出建议,报院长审批,奖励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时,需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报编辑部收取的版面费和增刊收入等,20%交学院,80%用于编辑部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院内各系部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含学生考证)的收费按总收入的15%交学院,85%用于系部费用支出;院外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按照合同或协议扣除联合办学单位经费后,收入的15%交学院85%用于系部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等项目据实收取、以收抵支暂不列入教学服务项目,但须向学院财务处申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利用学院各种资源取得以上各款未包含的其他教学服务收入,由学院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商议,提出成本分摊方案上报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则上交学院的成本消耗不得低于15%。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学院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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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