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调动系、处教学服务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服务是指学院各系、处和院内职能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系处)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利用学院资源(含有形和无形资产),通过挖掘潜力,开展教学服务和科技开发等途径进行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学院各系处的教学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各系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列入服务范围;各系处教学服务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各系处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应根据本办法及时与学院财务处进行成本分摊结算,各系处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私分和挪用教学服务收入,隐瞒不报、截留、私分、挪用教学服务收入的系处及负责人和经办人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各系处教学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只能在该项教学服务收入中开支,严禁在系处正常事业经费指标中开支,如有亏损,只能在系处教学服务留成中列支。
第五条 各系处教学服务留成部分的分配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做到公开、透明,不得隐瞒、私分。
第六条 各系处教学服务工作由行政“一把手”总负责,并纳入系处行政负责人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各系处是否严格执行本办法,教学服务账务是否清楚,内部支出、分配是否合理,对完成教学服务好的,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由系处自荐,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检查核实后报院务会批准;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学院教学服务管理办法的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考核降级和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院的教学服务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统一用于学院的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教学服务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依据学院教学服务管理办法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教学服务部门讨论和相关部门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九条 学院教学服务仍按一级财务进行核算,试行“报账式”模式,各系处在教学服务项目完成后,凭该项目所有收支原始凭证到学院财务处报账,财务处稽核原始凭证,进行成本分摊结算,各系处应设置专人负责办理该项工作。
第十条 各系处办理教学服务成本核算手续时必须将验收人和经办人分开,系处行政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教学服务成本核算遵从一个大财务的方针,所有资料必须要保证其完整性,统一交给财务保管,各系处不允许出现二级财务。
第十一条 各系处的教学服务项目必须在学院财务处领取申报表,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批准备案的教学服务活动一律视为个人行为,监审处和财务处有权按规定查处。
第十二条 各系处经过批准备案后的教学服务活动按本办法及时与学院财务处进行教学服务成本分摊。成本分摊按项目进行,专项教学服务项目(如:办培训班)在该项目(培训班)结束后进行;经常性教学服务项目(如:计算机房开放等)一般情况下账面余额不足5000元的,可实行定期上交,每季至少上交一次,但账面余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及时与财务处结算。年末中层干部考核前,各系处年底之前所有已完专项教学服务项目和经常性教学服务项目必须与财务处进行结算;未完专项教学服务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同时各系处应将当年教学服务情况于学院财务年度关账前分项目汇总报表学院财务处、监审处。
第十三条 各系处与财务处进行教学服务成本分摊结算时,应由系处专门报账员持相关教学服务项目收支原始凭证,交财务处稽核后,按本办法进行成本分摊结算。严格遵从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各系处与财务处进行成本分摊结算时,不得瞒报、漏报,收支不得串项。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处、监审处有权对各系处的教学服务情况进行稽查、审计,有权调阅各系处教学服务凭证和账本,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分摊办法
第十五条 已与学院签订目标管理协议的各系处的成本分摊办法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科研项目收入的成本分摊办法由学院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制定。
第十七条 为鼓励实习、实训由纯消耗型向非纯消耗型转变,本校学生在计划课时之内纳入实习、实训计划并由实习、实训产生的产品或服务收入的40%交学院,60%用于系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利用学院的计算机房、电子阅览室对外开放供学生上机、资料查询等取得的收入30%交学院、70%用于各系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利用学院体育设备设施、场地等对外开放取得的收入,按照30%上交学院、70%用于各系处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学院房屋门面对外出租收入,全部统一上交学院,年终时房屋出租收入总额的3%用于房屋管理部门的费用支出,水电费用按出租合同按表另行收取;各系处或单位因公使用学院车辆按里程和实际油耗收取成本费,收费标准由院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收取的读者超期借阅违约金、损坏图书罚款、废旧书报变价收入30%交学院,70%用于图书馆费用支出;但遗失图书赔款应按图书原价全额上交学院,纳入图书购置经费,用于追加图书馆经费指标。
第二十二条 各系处或个人通过协调和努力争取的国内外捐赠和无条件赞助学院的办学经费全额上交学院,学院按实际取得捐赠或赞助资金的5%-10%对相关各系处或个人进行奖励,具体比例需根据捐赠或赞助资金的大小,由院办公室和财务处提出建议,报院长审批,奖励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时,需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报编辑部收取的版面费和增刊收入等,20%交学院,80%用于编辑部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院内各系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含学生考证)的收费按总收入的10%(其中价格调节基金比例:5%,电费损耗:2.5%,设备折旧:1%,学院场地占用费等:1.5%)交学院,90%用于各系处费用支出;院外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按照合同或协议扣除联合办学单位经费后,收入的15%上交学院,85%用于各系处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等项目据实收取、以收抵支暂不列入教学服务项目,但须向学院财务处申报备案、各系处登记入账。
第二十六条 利用学院各种资源取得以上各款未包含的其他教学服务收入,由学院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各系处商议,提出成本分摊方案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则上交学院的成本消耗不得低于15%。
第二十七条 利用学院资源自办实体对外经营,应该在原来教学服务成本分摊上交比例的基础上至少上调17%(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第四章 具体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系处进行教学服务前,首先要向财务处和审计处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必须注明单项项目起止时间及收支预算。
第二十九条 经过批准备案后的项目,各系处可根据项目需要由各系处派专人从财务处领取学院内部票据,原则是一次领取一本票据,前本票据入帐销票后才能领取下一本票据,若有特殊情况可以协商解决。票据领取人和使用人必须一致,开票人和收款人要分开。领用的票据使用有效期为12个月,到期必须核销。
第三十条 票据所有项目必须填列齐全,并必须严格按照经过物价局批准备案后的收款项目与收款标准进行收费,各系处不能随意收取物价审核之外的款项(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十一条 教学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所收取的款项经过审核后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需要支出时,可由系处指定专人向财务借用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原则上是“前不账清,后账不借”。所借现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规定的现金管理条例,严禁坐支。
第三十二条 教学服务项目的报销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简化,支出款项由经办人签字并经系处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就可直接到财务报帐,报帐的原始资料必须按财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严禁出现白条。
第三十三条 各系处可自由支配的款项,具体支出控制比例为:业务接待费最高不能超过20%;交通费(含汽油费)最高不能超过20%;培训教师领取的课酬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学院鼓励各系处为了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在自由支配款项中为各系处添置一定的教学设备,但要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的正常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学院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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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