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至4月26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怀柔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周东金,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淑霞等人公款旅游。2013年,周东金、朱淑霞等6人以考察调研农业、旅游工作为由赴四川、广西旅游。周东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朱淑霞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首都医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王晓民等人公款旅游。2013年,经王晓民同意,该校科技处组织相关学院、附属医院、临床研究所及有关部门科研管理人员共计112人赴贵阳市召开研讨会,会后组织部分参会人员游览景区。王晓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北京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违规购买会员卡并发放礼品。2013年12月,市科委人才交流中心购买某度假村会员卡共计人民币19.5万元,并用该卡举办活动、为员工购买礼品。该中心原主任程宗义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主任王彤彦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石景山区鲁谷社区违规发放购物卡和提货券。2013年,鲁谷社区多次用公款为员工购买并发放购物卡和提货券。该社区工委书记崔章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社区行政事务管理中心主任、工委副书记迟志禹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门头沟区雁翅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杜兴根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2013年10月,杜兴根为其子婚庆宴请该镇有关领导、机关干部及下属村干部70人,收受礼金。杜兴根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延庆县香营乡原党委委员、副乡长刘海燕,香营乡社会事务管理科科长房建利套取公款用于发放补贴、公款旅游等。2010年至2014年,刘海燕、房建利负责香营乡计划生育工作期间,采取虚假入账等手段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用于发放补贴、公款旅游等。刘海燕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房建利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延庆县果品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县园林绿化局副局长鲁明祥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2014年5月,鲁明祥为其子婚庆宴请单位同事及乡镇干部66人,收受礼金。鲁明祥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天津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副公司级调研员邓娅莉为其女违纪举办回门宴问题。给予邓娅莉党内警告处分。
2.南开区向阳路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刘学茹公款旅游问题。给予刘学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阜城县物价局虚列开支冲抵公务活动经费,违规为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补助。局长王震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安新县政协副主席赵凤军,违规购买超标准公务用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闫鸿祥,违规提供超标准接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南和县三思派出所所长周新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董铁民,公车私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香河县淑阳镇国土资源中心所所长李卫东,公车私用,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任丘市苟各庄镇武装部长高友强,为其女大操大办婚宴并违规收受礼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邯郸县芳园中学校长周超群,借为其孙女办满月宴违规收受礼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赞皇县南关村组织该村党员及村民代表旅游,相关费用在村集体资金中列支。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付瑞朝、村委会主任马增顺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旅游费用。(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长治市襄垣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刘春雷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问题。2008年2月至2013年9月,刘春雷违规向襄垣县公安局借用车辆作为办公用车,借用期间该车费用由襄垣县人大支出。2008年5月至2011年3月,其配偶王某还借用襄垣县七一煤矿车辆作为私家车使用,期间七一煤矿承担了车辆保险费用。另外,刘春雷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经长治市纪委研究,报长治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刘春雷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副处级确定职级待遇;襄垣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刘春雷襄垣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
2.沁水县畜牧兽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国庆违规收受购物卡问题。2013年,王国庆分两次收受该局职工食堂承包人李某赠送的超市购物卡2张,价值共3000元。经沁水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国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省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阿拉善盟科协党组书记、主席张宝平,公车私用,给予张宝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丹东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所长刘韫祺,违规发放津补贴,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西丰县司法局副局长余泳,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辽宁省纪委)
吉林省
吉林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长德新区分局副局长李佳武,违规操办父亲丧事并收受礼金,德惠市纪委给予李佳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违规收受的礼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免去李佳武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长德新区分局副局长职务。
2.四平市辽河农场小宽分场记账员阮贵喜,违规操办女儿婚宴并收受礼金,辽河区纪委给予阮贵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礼金。
3.抚松县原环保局局长张永波,违规酒驾公务用车,交警部门对其酒驾行为进行处罚,抚松县纪委给予张永波党内警告处分,县委常委会免去其环保局局长职务。(吉林省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富锦市二龙山镇司法所所长张立军多次公车私用。富锦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张立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2.鸡西市房产局局长、党委书记李敬堂违反财经纪律,套取现金给职工发放奖金福利。鸡西市纪委给予李敬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绥滨县绥东镇副镇长杜国明未向组织申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并违规收受礼金。绥滨县纪委给予杜国明党内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
上海市
上海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2014年8月18日,上海市水文协会召开成立大会,会上发放交通卡和银质纪念章,花费19.6万余元。此外,市水文协会还存在超标准接待问题。上海市纪委决定给予市水务局时任副巡视员、市水文协会筹备组负责人卫洪达党内警告处分。
2.2013年7至8月,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分批组织有关人员赴成都、海拉尔、林芝、长白山等地,以考察为名进行公款旅游。闵行区纪委决定给予江川路街道分管副主任张玉龙、经济科科长蒋培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有关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3.2014年4月3日,徐汇区房管局主任科员周景春使用公款与有关人员在酒店聚餐,4人共计花费6600元;2013年至2014年,周景春在兼任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期间,违反规定兼职取酬,共计56002元。徐汇区房管局纪委决定给予周景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赔餐费和违纪所得。(上海市纪委)
江苏省
江苏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财政所副所长张云霞违规多次收受礼金7000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常州市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主任徐全坤花费公款14.17万元,组织本系统部分干部职工出国(境)旅游,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并退缴全部违纪款项。
3.常州市新北区农业局农林处处长李海涛,接受春江镇副镇长周富泉安排的超标准接待,李海涛、周富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泗洪县农委半城林场场长王茂华、副场长陈红兵、会计高恒顺等人,违规在工作日午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吃请并饮酒,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成王茂华承担所有宴请费用。(江苏省纪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乔新顺公款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承担相关费用。
2.桐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赵学峰公款吃喝,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相关费用。
3.新昌县人力社保局局长杜伟阳违规发放购物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职务,违规发放的购物卡全部退回。(浙江省纪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淮南矿业集团老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违规公款购买发放购物卡问题。经查,2014年底,淮南矿业集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服务管理中心违规公款购买购物卡6000元,发放给中心12名工作人员,每人500元,并采取虚开办公用品发票的方式进行报销。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郑玉珍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中心主任廖运祥行政记过处分,分别给予对此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心副主任刘伯文、刘东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的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副部长乔多高行政记大过处分。
2.铜陵县钟鸣镇便民服务中心项目违规建设问题。经查,铜陵县钟鸣镇在已有办公用房面积达标的情况下,仍以建设便民服务中心项目为由违规申报建设办公用房,并擅自开工建设;铜陵县发改委对该项目越权审批,县住建局对该项目未批先建问题监管不力。铜陵市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钟鸣镇党委书记、镇长马胜本行政记过处分;铜陵县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县发改委主任陈七一、时任县住建局局长李应征行政警告处分。
3.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闪里派出所干警公款吃喝并发生人员死亡问题。经查,2014年1月8日,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等一行5人到闪里派出所交流学习,晚上闪里派出所所长郑小武等安排宴请并饮酒,其中一人酒后摔伤死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祁门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康光辉、郑小武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公安局政委王浩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彪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对此负有监督责任的县公安局纪委书记郑学军诫勉谈话;黄山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汪华峰党内警告处分。
4.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原纪工委书记钱胜宏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问题。经查,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钱胜宏任贵池工业园区纪工委书记期间,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贵池工业园区管委会违规发放福利补贴问题既没有及时予以制止,也没有就此事向上级纪委报告。贵池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检岗位。
5.明光市水务局女山湖闸管所驾驶员王礼淦公车私用问题。经查,2015年1月3日,女山湖闸管所驾驶员王礼淦经请示该所副主任黄河(主持工作)同意后,驾驶单位公车到全椒县老家办私事。明光市水务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王礼淦记过处分,个人承担车辆燃油费、过路费共计300元;给予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黄河记过处分。
6.五河县教育局长期违规借用车辆并向企业转嫁报销费用问题。经查,2008年6月至2014年7月,五河县教育局长期违规借用县新华书店一辆越野车,并将该车发生的加油、保险和维修等相关费用在新华书店报销。蚌埠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五河县教育局局长刘善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河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教育局局长孙家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安徽省纪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厦门市思明区教育事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黄英明于2014年7月至8月间,先后两次收受他人赠予的礼金、购物卡共计1.3万元。黄英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2.将乐县委农办主任科员、二轻联社主任郑熙于2015年1月3日,私驾公车办理私事。郑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福建省纪委)
江西省
江西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上高县卫生局原爱卫办副主任兼招商办负责人杨志如,违规收受红包礼金,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和行政撤职处分。
2.婺源县水利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永志,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吉安市青原区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曾伏林,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口中学校长刘照林,公款国内旅游,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江西省纪委)
山东省
山东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淄博市委常委、秘书长尚龙江违规购买使用公车问题。省纪委给予尚龙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相关费用。
2.山东科技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刘新民违规安排参与公款走访问题。省纪委给予刘新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该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处处长韩作振等相关人员违纪问题作出处理。
3.青岛市城阳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矫俊兆违规安排购买赠送土特产品问题。城阳区纪委给予矫俊兆党内警告处分。
4.滨州市沾化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邵斌华安排工作人员驾驶公车走访亲友问题。滨州市纪委给予邵斌华党内警告处分;沾化区纪委给予沾化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子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沾化区法院办公室主任韩树良党内警告处分。
5.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郭建洛公车私用问题。天桥区纪委给予郭建洛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承担相关费用。(山东省纪委)
河南省
河南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2014年3月12日中午,义马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魏笑东违规接受私企老板宴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义马市纪委给予魏笑东党内警告处分。
2.2012年至2013年,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安玉平组织院委会研究,给副院长、二级机构负责人、科室主任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116865元。尉氏县纪委给予安玉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河南省纪委)
湖北省
湖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武汉市青山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易志萍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鄂州市梁子湖区经济发展改革局副局长李建宏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枣阳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王冬明用公款购买购物卡送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荆门市荆门高新区兴隆街道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组组长张贤金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发放福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湖北省纪委)
广东省
广东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阳春市圭岗中心小学原校长吴飞大操大办乔迁新居喜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珠海市高新区唐家中学校长兼党支部书记黄宏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广东省纪委)
海南省
海南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海口市第二十八小学公款购买发放购物卡和年货问题。2013年春节,海口市第二十八小学公款购买购物卡和年货(折合人民币139684元)发放给该校教职工和退休教师。2015年1月27日,海口市美兰区纪委监察局给予该校党支部书记、校长林保培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2.三亚市南丁村党支部宣传委员、报账员吉英菊为其女大办婚宴问题。2015年1月18日,吉英菊夫妇为女儿大办婚宴,设宴席45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5年2月26日,三亚市吉阳区纪委给予吉英菊党内警告处分。(海南省纪委)
重庆市
重庆市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彭水县高谷镇兴隆村党支部书记郁德森,操办婚宴,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重庆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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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四川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成都市龙泉驿区司法局十陵司法所所长刘大元违规使用公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眉山市丹棱县杨场镇何场小学校长董建,在任双桥小学党支部书记兼校长期间,违规为教职工滥发补助。丹棱县纪委给予董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全部违纪所得。(四川省纪委)
贵州省
贵州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贵阳市南明区市政所市政维护科科长郭鸿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区城管局党委委员、区市政所所长丁祖勇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被诫勉谈话。
2.余庆县白泥镇民同村原党支部书记陈合国(现任余庆县白泥镇安监站工作人员),安排村干部制作虚假花名册,套取救灾补助资金10000元,组织全村干部到飞龙湖、石阡温泉、赤水、重庆等地公款旅游。余庆县纪委给予陈合国开除党籍处分。
3.余庆县关兴镇原镇长田茂国(现任关兴镇党委书记),违规购买公务用车,并挂靠在该镇沙堆村委会入户登记。余庆县委给予田茂国行政警告处分。
4.织金县大平乡箐拢村村委会主任陶德友,违规大办婚丧喜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江口县德旺乡坝溪小学违规发放福利,该校校长田茂胜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被收缴。
6.三穗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张洪姜违规收受礼金15.6万元(其中2013年以来收受11笔4.2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三穗县委常委、副县长职务。(贵州省纪委)
云南省
云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杜良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杜良在担任大理经济开发区副主任,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在过年过节期间多次收受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所送礼品、礼金共计13.84万元。杜良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2.云龙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建军违规收受礼金的问题。2014年春节期间,李建军收受云龙县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工程老板)徐某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违纪款已上交)。李建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澜沧县民政局局长黄荣强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09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黄荣强先后19次收受承建澜沧县民政局建设项目的当事人以拜年或给其孩子红包的名义所送礼金(红包)共计24000元。黄荣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4.普洱市思茅区农业局副局长李正富违规收受加油卡问题。2013年至2014年期间,李正富在任思茅区农业局副局长期间,接受他人赠送的价值13000元加油卡。李正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油卡款13000元收缴国库。(云南省纪委)
陕西省
陕西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小居安村党支部书记刘勇,以学习为名组织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长武县司法局原局长赵智选,违规发放福利,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安塞县种子管理站原站长王党生,违规使用公车,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绥德县民政局敬老院院长郝艳梅,使用超标准办公用房,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5.汉阴县龙垭镇三柳村党支部书记刘刚,违规操办乔迁宴并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南郑县县委党校原副校长周宝琳,使用超标准办公用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陕西省纪委)
甘肃省
甘肃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民乐县洪水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穆尚余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5月,穆尚余到贵阳市参会期间前往景区旅游,公款报销旅游相关费用。穆尚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主动退缴。
2.古浪县卫生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崔凯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3年5月,崔凯为其子举办婚礼时,违规收受基层卫生院院长礼金,另查证有其他违纪行为,并案处理。崔凯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追缴。
3.张家川县龙山镇中心卫生院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张家川县龙山镇中心卫生院违规发放管理津贴。院长、党支部书记王宝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4.天水市麦积区委农工部副部长裴亚平违规发放评审费问题。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麦积区委农工部在公务接待时违规公款购买香烟,并以项目评审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裴亚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葛宗锋参与商业庆典问题。2015年3月11日,西峰区温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葛宗锋在该镇齐楼村参加本镇群众的酒店开业仪式,致贺词并参加宴请。葛宗锋受到诫勉谈话。
6.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李春彦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8月5日中午,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李春彦乘坐该院警用车辆办案期间绕道至夏河县拉卜楞寺景区,车辆在景区停车场停放。李春彦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甘肃省纪委)
青海省
青海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祁连县八宝镇冰沟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李明星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3年底,李明星以慰问村党员名义,从村级经费中支出7200元,以每名党员300元的标准购换代金券给24名党员发放福利。2015年1月30日,祁连县八宝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明星撤销冰沟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2.西宁市城西区司法局局长王惠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问题。2015年3月16日,王惠明私驾公车并在公共场所乱停车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3月18日,西宁市城西区区委研究,决定免去王惠明城西区司法局局长职务。
3.玛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才让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问题。2014年7月21日,玛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才让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将警车交于非警务人员驾驶,在湟中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不良影响。2015年2月4日,玛多县公安局研究,决定给予才让行政警告处分。(青海省纪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办公室主任张朝阳,违规套取资金85.973万元,私设“小金库”,并违规给干部发放补助,违规公款旅游。区直机关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资金收缴上交财政。(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昌吉州昌吉人民广播电台原台长包玉清违规发放福利,并组织干部职工公款吃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新疆油田公司黑油山公司总地质师熊朝东违规使用公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十师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副所长张振新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擅自驾驶公车致交通事故,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二师三十一团加工厂厂长张玉芬、结算中心主任杜慧琳,各为儿子大操大办婚宴,分别给予两人在全团通报批评处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2014年11月1日,宁波海关驻鄞州办事处调研员、副主任俞祖芳为其子在宁波一酒店操办婚宴,期间收受部分同事礼金合计1万余元。2015年3月,宁波海关给予俞祖芳通报批评的组织处理,并责令其退还收受的礼金。(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浙江省诸暨市国税局干部章光祥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接受纳税人宴请6次、收受纳税人财物6000元未在规定期限退还或上交、到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4000元。2014年12月26日,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章光祥行政记大过处分。2014年12月29日,中共诸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决定,给予章光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浙江省诸暨市国税局干部张铁钢在2014年7月期间,收受纳税人礼卡、烟票价值6100元;2014年4月至7月期间,张铁钢接受纳税人宴请3次、娱乐活动2次;楼宇峰在2014年7月期间,收受纳税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00元,接受纳税人宴请3次、娱乐活动2次。2014年12月26日,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张铁钢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楼宇峰行政记过处分。
3.2013年8月1日至9月6日,湖北省十堰市国税局稽查局对5家企业进行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工作期间,检查组部分人员利用双休日到丹江口市库区小太平洋、浪河镇等处游玩。8月26日,时任丹江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的黄静擅自作主,将本应由个人负担的游玩费用在其单位予以报销。事发后2014年2月当事人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2014年11月丹江口市国税局免去黄静丹江口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职务,2015年1月27日,丹江口市国税局给予黄静行政警告处分。
4.2010年底至2013年春节前,宋剑波在担任安徽省滁州市国税局副局长、安徽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期间,先后收受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黄劲松送予的礼品。2014年11月21日,安徽省国税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宋剑波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报经安徽省直工委批准,2015年3月5日给予宋剑波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天津市河东区国税局党组于2013年9月6日作出决定,按照2012年同期发放标准,为干部职工、退休人员及临时工发放实物性慰问品,人均468元。天津市国税局对河东区国税局党组提出严肃批评,责令河东区国税局党组写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局进行通报。2015年3月23日,天津市国税局党组纪检组对河东区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葛强发进行诫勉谈话。限期退回违规发放实物的款项。(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局)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武钢现代城市服务集团幼教中心主任兼党总支书记胡丹丹违规报销差旅费。2014年幼教中心两次违规购买发放购物卡。给予胡丹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幼教中心工会副主席杨洪波、党工部部长李欢燕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幼教中心工会主席刘维范诫勉谈话、经济责任制考核;给予其他相关管理人员通报批评、经济责任制考核。
2.武钢办公厅第一副主任刘汉良违规操办儿子婚宴收取同事、同学礼金。调查期间违规收取的礼金已全部退还送礼人。给予刘汉良党内警告处分。
3.武钢耐火材料公司原总经理、党委书记马勤学收受下属礼金。调查期间收受的礼金已全部上缴。给予马勤学党内警告处分。
4.武钢安全环保部部长吴启兵2013年2月在为父亲治丧期间收受同事礼金。调查期间违规收取的礼金已全部退还送礼人。给予吴启兵诫勉谈话。
5.武钢营销总公司合肥分公司经理高皓、财务经理唐俊组织派驻员工开车与客户到黄山附近风景区旅游,旅游费用全部由客户承担。给予高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唐俊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杜仲、吴正勇、邓迎久、祝新蕾、马世锋、刘铭等6人通报批评、经济责任制考核。
6.武钢条材总厂程融冰、祝伊敏、徐永清、全勇,炼钢总厂钟迪淼、杜安朴多次接受内部一业务往来单位公款吃请。给予程融冰、徐永清、钟迪淼、杜安朴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全勇、祝伊敏行政警告处分。条材总厂一炼钢分厂炼钢车间党支部书记秦爱兵、CSP炼钢车间党支部书记刘凯,炼钢总厂二分厂炼钢车间党支部书记王安军、四分厂炼钢车间党支部书记陈少意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给予秦爱兵、刘凯、王安军、陈少意诫勉谈话。(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