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实践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规范器材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实验器材是保证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物资,原则上不外借。
二、院内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借用实验仪器、设备,必须先经过所辖系同意,然后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任何人所借的仪器、设备,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三、院内其他人员借用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所辖系同意,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天。
四、院外人员借用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院长同意,并向财务处交纳租金,在所辖系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其租金标准为:
1、工具、量具(电器工具)1.00元/天*件
2、仪器、设备(500元以下)2.00元/小时*台
3、仪器、设备(500~1000元)5.00元/小时*台(按仪器价值计)
4、仪器、设备(1000元以上)10.00元/小时*台(按仪器价值计)
上述几项,超过借期后的时间加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