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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期末考试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8-09-10    作者:彭湘华     来源:     点击: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09年1月11日~13日进行2008年下学期的期末考试,现就加强考试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期末考试期间学院教学楼白天封闭管理,晚自习照常开放。
2、已交清学费的学生和经学校批准并已办理分期交费手续的学生必须按学院期末考试安排按时参加考试。
3、欠缴学费而又未办理分期交费手续的学生,请于近期内到财务处收费中心办理交费手续。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下学期开学初交清学费者,可参加下学期补考,所得成绩按补考成绩计算。
4、学院财务处将公示欠费学生名单,各系专职辅导员须敦促欠费学生在期末考试前交纳所欠学费。凡在期末考试前办理了交费手续的学生,应凭交费凭据立即向专职辅导员报告登记。请专职辅导员在元月14日以前将欠缴学费而又未办理分期交费手续的学生名单以系为单位报送教务处。
5、欠缴学费而又未办理分期交费手续的学生如果进入考场参加期末考试,教务处将根据各系专职辅导员上报的欠费学生名单不予登录其考试成绩。
6、学生一律凭本人胸卡进入教学楼参加期末考试。未带胸卡者不准参加期末考试。转借和借用他人胸卡者将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遗失胸卡的学生应及时到所属系或学生处补办。监考老师必须对考生的胸卡进行严格检查和核对。
7、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纪者将按以下规定严肃处理:
① 考试违纪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的处分,所考课程记0分,不予补考,直接重修;
② 考试舞弊且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所考课程记0分,不予补考,直接重修。
8、请全院各部门各负其责,保证期末考试的顺利进行。
 
教务处 学生处
200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