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代表提案、提议实行实名制,坚持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
二、提案、提议应围绕吴忠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其内容应在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可以是建设性建议,也可以是批评性意见。
三、提案、提议经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初审后,可受理的送市委办公室按相关程序交承办单位办理;不受理的转为意见、建议,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整理、汇总后分类交办或答复。
四、承办单位收到提案、提议后,应拟定承办方案,交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组织落实。
五、在提案、提议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可通过邀请提案、提议人参与视察、座谈、调研等形式,加强与提案、提议人的联系。对内容相同、相似的提案、提议,承办单位可合并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六、对于代表提出的提案、提议,原则上要在六个月内答复提议人,并做到件件有答复。承办单位答复后,应征询提案、提议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七、市委办公室和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对提案、提议办理情况进行协调和督查。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重要提案、提议的办理,可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市委专题会议研究。对一些重要的或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提案、提议办理情况,可由市委督查室组织督查。市委办公室和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要加强对所属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检查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办理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办理进度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