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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院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修订稿)
日期: 2008-05-06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按湖南工院党字号[2000]021号文件要求,参照《betway必威专职班主任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落实中发[2004]16、湘发[2005]8号文件精神,配合学院三项制度改革,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加强专职辅导员伍建设,增强其事业心和责任感,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逐步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善于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的相对稳定的专职辅导员队伍,满足学院发展对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院学生管理工作水平。

二、考核的基本原则

2、科学性的原则:考核内涵明确、全面,方法科学

3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4、民主性原则,充分听取基层和个人的意见,实行群众评议和组织评议相结合

5、可测性原则:指标具体,结果量化

三、考核的内容

6、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7、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

8、班级工作实绩

9、职业道德

四、考核方法

10、专职辅导员考核分季度考核、学期考核、学年考核三种。季度考核、学期考核以系部为主,按季度、学期进行;院级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

11、学院年度考核量化结果实行100分制,系考核结果占50%,(系上学期考核结果+下学期考核结果)/2*50%,院考评委员会评审结果占40%,学生综合评价占10%。学生处负责学生综合评价结果的核定。

12、院考评委员会评审结果40分由评价分和奖扣分两部分组成,评价分最高不超过30分。奖分最高不超过10分,扣分不封底。评价分(100分制)设为C,奖分设为D,扣分设为E。

13、学年考核中,专职辅导员和学生处提供下列数据和资料:1)辅导员学年工作计划 2)辅导员学年工作总结 3)辅导员工作记录 4)德育课教案 5)辅导员考勤薄 6) 下寝室情况 7)校风校纪值班记录  8)学生评价结论   9)学年听课记录本

14、年度考核中,专职辅导员向全体评委述职。

15、考评委员会成员根据辅导员提供的资料及本人的述职情况作出综合定量评价。(附表)

16、根据学生管理类型,学院综合考评结果与学生管理难易权重挂钩,三年制权重为1,五年制权重为1、03。

17、院专职辅导员考评委员会成员为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组人处、团委、保卫处、教务处、公寓办、后勤集团公司等部门领导组成。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主管学生日常管理的副处长担任。

五、奖分和扣分

18、对学生管理工作有重大贡献者实行奖分,奖分最高不超过20分。

1)评为省级优秀班集体:加1分;

2)评为院级先进集体、先进团支部每班加0.5分;

3)评为省级优秀班主任、院级德育工作先进个人、德育竞赛一等奖:加1分;

4)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一篇论文:按级别高低加1~5分,如发表多篇文章,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计分;

5)在院举行的运动会上的班级获团体第一、二、三名者:加1分;在学院组织的各类竞赛中班级获团体第一、二、三名的加1~3分。

6)所管班级获院级“文明示范寝室”加2分;

7)所管班级获得国家荣誉者比省级加分标准加倍奖分。

19、对于在学生常规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失误者实行扣分,扣分不封底。

1)德育课缺课一次:扣1分;

2)未按规定下寝室一次:扣3分;未按规定住校的,每次扣3分;

3)班上学生发生恶性群体事件产生不良影响:扣5分;

4)学生工作会议缺会一次扣0.5分,迟到一次扣0.3分;

5)学生迟到、内务整理等违纪行为与辅导员考核挂钩,所带班级在学院年度综合考评总分排位在最后10名的,按总分排序分别扣2---20分。

6)所带班级学生欠费超过10%的扣2分。

7)每学期跟班听课按10节计算,每少1节扣1分。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20、根据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评定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最多为30%的人员评定为优秀),76—89分为称职,60~75分者为基本称职;总评分低于60分者为不称职。

21、专职辅导员实行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与工作绩效挂钩。季度考核与专职辅导员绩效工作挂钩。学期、学年度考核与辅导员聘任挂钩。对季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学院按季度发放绩效工资(岗位津贴预留20%作为岗位绩效津贴)的110%,对季度考核为称职的,学院按季度发放绩效工资的100%,对季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学院按季度发放绩效工资的60%,季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发放绩效工资的50%。

22.  专职辅导员实行聘任制。在学年度考核中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学年综合考核排名末位的,予以解聘;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改为试聘,试聘期为一年,试聘期内岗位工资下调100元/月。

七、附则:

23、本办法从2007年9月开始执行。

24、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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