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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 2013-09-11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精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辅导员的工作水平,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心灵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是我院各系(院)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及就业指导工作的人员。学生工作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协调各系(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系(院)党政领导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院辅导员分为专职辅导员和兼职班主任两类。专职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骨干和主力军,是专门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和管理干部。兼职班主任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队伍的重要补充,是在短期内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教师或管理干部。

第二章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必须认真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全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积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 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和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心理状况、学习表现和生活状况等实际问题,随时保持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联系,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四) 创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渠道,组织开展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新生入学教育、诚信教育、校规校纪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教育活动。

(五)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成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风建设活动以及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校园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第二课堂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氛围。

(六) 做好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按规定完成学生操行评定、综合素质的考核、各种评优、鉴定、奖贷和违纪处分及帮扶等工作,认真落实和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七) 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作用。开展好班、团组织建设工作,协助抓好学生党团员的培养和发展工作,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

(八)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做好毕业生鉴定、毕业推荐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

(九) 认真学习思想教育和行政管理理论。钻研学生班级管理业务,不断总结学生工作管理经验,积极撰写学生工作方面的研究文章,每学期完成一篇以上典型案例或研究论文。

(十) 认真建立并管理学生工作档案,做好各项工作材料的撰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十一)认真完成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按照德育授课计划认真完成好德育课教学。辅导员应该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但每周教学课时控制住4—6节。辅导员承担教学任务按照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及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配备原则:专职辅导员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各系(院)专职辅导员与兼职班主任的比例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配备。

第八条  学院辅导员选聘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潜心教书育人。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懂得新形势下思想政工作和班级日常行政管理的基本方法,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院组织、人事、纪委、教务、学生工作部门和系(院)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采用笔试、面试考核等进行选聘。

第十条  辅导员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以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新聘任的辅导员需从事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且工作合格后,才可承担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需任期一届(三年)学生工作且合格后方可转岗。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渠道为:

(一)从国内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中选聘;

(二)从学院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教师、管理干部中选聘;

(三)在兼职辅导员中选聘。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由各系(院)在学院范围内符合辅导员任职条件的教师及管理干部中选聘,并报人事处、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系(院)应创造条件鼓励和安排本系(院)的青年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学院新进教师、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有一届(三年)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经历。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养、发展及待遇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培养:

(一)学院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对辅导员进行系统培训,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二)学院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攻读更高一级相关专业学位。

(三)学院学生工作处和各系(院)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形式开展辅导员专题培训,并采取传、帮、带等形式,引导辅导员不断进步和提高。

(四)学院积极推荐和组织辅导员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鼓励和支持辅导员获取心理咨询、职业规划等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五)学院每年拨出专款经费,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理论研究。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发展:

(一)党委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统筹规划辅导员的发展,促进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发展,使辅导员队伍既保持相对稳定,又保持合理有序流动。

(二)岗位聘任。新进辅导员在接受聘任时,允许由本人根据学院岗位设置条件及要求,自主选择专业技术系列或职员系列,经学院同意后予以聘任。

(三)职员等级晋升。对选择职员系列的辅导员,在其职员等级晋升时,充分考虑其辅导员工作经历和业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升。

(四)提拔任用。学院将优秀辅导员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对部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扎实的辅导员向学院推荐培养。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提拔到相应的领导岗位上。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聘任,兼任系(院)学生干事、就业干事。

(五)兼职辅导员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转为专职辅导员。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待遇:

(一)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学院在办公条件、通讯经费、值班补贴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二)学院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使辅导员收入与相应职级的专任教师收入的水平基本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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