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09]5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省制定主要政策,各地在省定政策框架内制订具体办法,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本省境内国家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保障方式。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区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减轻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四、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属地中小学生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五、补助标准。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水平。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2009年中央财政对部属高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80元给予补助,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给予补助;省、市财政按照隶属关系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由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再补助10元。在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建立以前,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六、医疗待遇。参保大学生享受属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各地要及时调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通过适当调整床位费和高值内置耗材统筹支付标准,强化医疗机构的费用控制责任分担,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试点,适当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使参保大学生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达到50%以上。同时,各地要对无他方责任的大学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和意外死亡给予适当补助。对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院费用负担仍过重的,按照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七、经办管理。各高校为大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等事务。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参保大学生住院、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经办。
八、费用结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住院医疗费用按参保地政策和费用结算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参保后办理了休学、退学手续的,在参保时限内仍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和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各级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制订周密计划,确保缴费和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断完善大学生医疗经费和就医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各高校要协助组织好大学生的参保工作,切实加强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