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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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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具体说明
日期: 2016-03-01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处      点击数:

 

经与省开行协商,从今天开始,如高校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开设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的通知》(湘教通[2007]352)要求,在指定的中国银行各市分行营业部开设了国家助学贷款专用账户并报我中心备案,且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也均已开设的高校,可以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按规定填写,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目前我们下发的合同是省开行和省学贷中心签名盖章的格式合同,学生填具后经学校盖章签字即生效,也就是说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各高校经办人员要根据学校审核上报的申请汇总表认真核对,一旦有误,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每个借款学生一式四份,由学校统一组织并指导学生本人填写。填写字迹必须为黑色。

二、凡合同中划线留空处都必须填写,学校名称填写全称。学校编号学生本人不填,由学校填写。

三、贷款起始日期都填20071228日,贷款日期根据贷款期限计算填列,如贷款期限为3年,则到期日为20101228日。贷款期限按年填,以整数填列,不能出现3.5年之类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是指年利率,请根据每个学生的贷款期限对应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表(如下)填列。

贷款期限

年利率(%

一年

7.29

一至三年(含三年)

7.47

三至五年(含五年)

7.65

五年以上

7.83

如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利率为7.47%,如贷款期限为6年,贷款利率则为7.83%

四、借款学生户名即为学生本人姓名,填写的个人账号要与对应的中国银行市分行营业部给出的信息核对一致。

五、学生本人要在指定位置签名并且按印;单位盖章必须要盖单位公章,不能用学校资助办公室或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章代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可以授权给学校资助部门负责人签字,但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贷款人数较多的学校,签字可以用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手写体印章代替。

六、学生填写贷款合同后,学校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合同统一编号。合同编号原则上要与学生申请表编号一致。如学校确有少数学生不再申请贷款或增加贷款学生时,请以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为准,按顺序重新编号,编号规则为:学校编码(五位数)+2007+顺序号(四位数),中间不能加空格或横线。如10531200700011053120070002……,编号必须连续。为便于以后查找,建议按院系连续编号。

七、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学校组织学生在打印的借款凭证(在各校将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3上报后,打印程序就会下发)上借款人一栏签字,与贷款合同核对后,并将其中一份交给借款学生。学生本人贷款要办理的手续就全部办理完毕,后续工作由学校按规定继续办理。

八、所有高校的借款合同在1224日前签订完毕,签订完毕后,高校要立即按规定格式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3

 

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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